论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的内在机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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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柳砚涛.论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的内在机理[J].东岳论丛,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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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柳砚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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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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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13BFXJ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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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撤变"限制是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一般不得撤变"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应该约束包括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等在内的所有享有"撤变"权的机关。不同法律属性和利益属性的行为以及不同的"第二次行为"适用"撤变"限制的机理不同。根据"撤变"限制规则,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应做针对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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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撤变”限制 拘束 法的安定性 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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