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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价指数中的居住类指数编制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周利芳.对物价指数中的居住类指数编制的几点思考[J].上海统计,1999(1).
作者姓名:周利芳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
摘    要:一、重新编制物价指数中居住类权数的重要性一.是城市住房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必要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已明确表示,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新的住房政策规定建立以经济实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不同收入的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对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档次较高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价;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价租金,实行政府定价,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比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和供应,因此,与之相配套的,反映政府对住房业的调控,应及时调整物价指数中居住类的权数,及时反映房地产业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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