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简介]甲公司2011年2月招用方某,双方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方某的工作岗位为售货员,月工资标准为1820元.2011年7月31日,甲公司人事经理通知方某8月1日起到经营部从事业务工作,方某当时未表示异议.2011年8月1日和2日,方某到经营部上班,发现业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资支付办法均不同于原售货员岗位.他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遂于2011年8月3日回到售货员岗位工作.当甲公司人事部经理要求方某回到业务员岗位工作时,方某与该人事经理发生争执,谩骂经理,并拨打了110报警,致使公司停业1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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