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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突发疾病”和“48小时”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李红刚.对工伤认定“突发疾病”和“48小时”及相关问题的思考[J].劳动世界,2016(12).
作者姓名:李红刚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 延安,716000
摘    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实践中,对如何判断突发疾病和48小时存在较大争议,出现的相关解释也是含糊不清,导致各地司法判决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对该条仍没有改变,以至于困惑实务部门的这一问题仍没有解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条例》十五条突发疾病和48小时如何认定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期待建立更为成熟的工伤认定标准,完善工伤认定。

关 键 词:突发  疾病  48小时  死亡  梯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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