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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及完善
引用本文:尹华广.关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及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02,26(9):137-138.
作者姓名:尹华广
作者单位:尹华广(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债权人指的是申请代位权债权人.该款立法规定优点是便于操作,有利于调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积极性,同时与民诉法《意见》第300条规定相协调;缺点是不符合"入库规则",不符合"债的相对性原理",会导致法律不公.因而需对该款进行修改废除民诉《意见》第300条,建立债权人申报制度,给申请代位权人适当劳务报酬.

关 键 词:《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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