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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引用本文:江启疆,申勋潮.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J].广东社会科学,1999(3).
作者姓名:江启疆  申勋潮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科院法学所!510610(江启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办事处!510260(申勋潮)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其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普通的刑事犯罪,与一般主体平等处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抢劫、交通肇事的,在定罪量刑时,并不考虑其身份的特殊性从重或者从轻处罚,而是和普通公民一样处罚}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普通刑事犯罪时,刑法规定要从重处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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