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于改革开放法制实践,建构了新的权利理论"试错权作为母权论与相互赋权论",认同"社会性个人、试错权优先于善"的观点,并在批判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容错的正义原则":(1)人人拥有平等的母权试错权。试错权是具体的、历史的、情景化的权利,由此形成的生命权、自由权等子权种类与内涵在不同历史时期可以是不同的;(2a)相互赋权原则。个人出于功利的目的,将试错权让渡给天赋较强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子权与利益。个人可以将不同领域的试错权让渡给不同的社团,形成"多元分配、多元赋权的社团"组成的社会;(2b)人人拥有平等的试错权以及相互赋权,故而社会出现的公共职位向所有参与赋权的个人开放。但不同个人试错能力不同,因此需要选拔试错能力较强的个人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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