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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引用本文:孙涉.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江苏社会科学,1991(4).
作者姓名:孙涉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建湖县委党校
摘    要:历时近五年,九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将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香港基本法》的诞生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一方面,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香港政府作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脑机关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只能在《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这表明《香港基本法》是我国的一部国内法,是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另一方面,《香港基本法》的内容肯定和维护了香港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它自身就是香港地区立法的依据,这又表明它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与我国现有的其他法律不同,有着它自身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评判标准.因此,如何正确认识《香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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