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违规行为的犯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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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志君,田鹏辉.论证据违规行为的犯罪化[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4(2):167-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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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志君 田鹏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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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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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违规行为源于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衍生的诉讼利益。证据违规行为妨害司法公正。侵害国家司法权,增加司法成本,损害公民的法律信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应该实行犯罪化。现行刑法对证据违规行为进行实行犯罪化,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遏制证据犯罪的作用,但是,尚存在某些观念上和技术上的缺陷,应予完善,以打击证据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匡正证据意识,促进诉讼文明,培育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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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违规 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 立法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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