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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特权
引用本文:陈娟.论证人特权[J].理论界,2007(7):65-66.
作者姓名:陈娟
作者单位:菏泽学院,人事处,山东,菏泽,274015
摘    要:证人特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作证义务的人,基于特定身份、特定原因,依法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其内涵与证人能力、证人作证豁免权有显著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对证人特权有法律规定,只是详略不同,其内容包括不强行自证其罪的特权,基于配偶亲属关系而享有的特权,基于职业秘密而享有的特权,基于公务秘密而享有的特权。我国应基于证人特权的合理性与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要求,顺应国际司法的潮流,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对证人特权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

关 键 词:证人  作证  特权
文章编号:1003-6547(2007)07-00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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