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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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赛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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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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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医疗过失责任立法研究"(批准号为01CFX007)和北京化工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课题"医疗损害赔偿研究"(批准号为QN002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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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医师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成立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应具备三个要件 ,即管理他人医疗上的事务、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在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中 ,医师或医院应履行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和继续管理义务 ,患者应履行偿还费用义务、清偿债务义务和赔偿损害义务。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对医疗事务无因管理的承认 ,医疗关系回复到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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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务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债的内容 承认 |
文章编号: | 1003-3637(2002)02-008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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