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重新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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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家强. 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重新认识[J].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16(1): 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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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家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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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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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跨国因素"和"法律选择适用"是确定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依据,两者缺一不可,前者是前提,后者是关键。没有跨国因素,便无法律选择适用问题,仅有跨国因素,但不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利益,不仅不会发生法律冲突,更不会出现法律选择适用问题。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情况,即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中的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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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范围 |
文章编号: | 1002-3194(2003)01-0028-05 |
修稿时间: | 2002-09-03 |
On the Regulative Objec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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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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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object of regulation sco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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