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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变通行为的内在逻辑
引用本文:孙丽君.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变通行为的内在逻辑[J].兰州学刊,2015(5).
作者姓名:孙丽君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甘肃兰州73007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法律变通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
摘    要:从关系的视角来看,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变通行为的动力原则是司法主体的变通行为惯习,而这种行为惯习又来自于政法体制,即来自于以法律的治理化为原则的权力场域。一方面,政法体制限制了行为主体的行动范围,从而形成一种变通的行为惯习;另一方面,主体的变通行为惯习反过来又建构了这种政法体制。正是这种特有的司法场域运作的逻辑导致了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的任意变通现象,要改变这种任意变通的现象使得民族地区司法实践规范化,必须重塑民族地区司法场域的结构和运作逻辑。

关 键 词:理性行动理论  结构主义理论  场域  惯习理论

Alternative Behavioral logic in judicial practice of Minority Areas
Authors:Sun Lijun
Abstract:
Keywords: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  structuralist theory  theory of field and habit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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