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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拟律令职官:五代宋初特定使职的品官化
引用本文:陈文龙.比拟律令职官:五代宋初特定使职的品官化[J].学术月刊,2023(11):169-179.
作者姓名:陈文龙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语言文化系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资助”(2021WKYXQN04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唐前期实行律令体制,官员享有的待遇和特权基本依据律令。唐后期使职差遣盛行,大部分使职享有的特权和待遇需通过散官、本官阶或带职来确定,此时的官僚等级序列是二元体制。五代宋初,文武官、内职、军职三类职官中的使职逐渐品官化,可依据使职本身享有俸禄、班位、荫补、当赎等待遇和特权。北宋前期的官僚等级序列,通常由有官品的职官和品官化使职共同构成。从翰林学士、藩镇使职的品官化可以看出,品官化后的使职既可以是纯粹阶官,也可以是有具体职掌的职官。在北宋前期官僚等级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使职品官化是独具特色的重要环节。

关 键 词:五代宋初  官僚等级制度  使职的品官化  翰林学士  藩镇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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