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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法律效果
引用本文:缪宇.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法律效果[J].广东社会科学,2023(6):259-270.
作者姓名:缪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配偶作为非举债方的事后追认是配偶自愿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意思,即债务加入。配偶的部分履行可能成立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的意思、为举债的夫妻一方提供保证的意思、代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意思均非事后追认。在无法确定配偶是否具有清偿自己债务的意思时,应将配偶的部分履行推定为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事后追认的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配偶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并可援引夫妻一方的抗辩,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关系上,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能证明债务用于满足夫妻共同利益时,该债务按照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由引起债务的夫妻一方终局负责,夫妻之间可适用补偿规则。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追认  债务加入  连带债务  第三人履行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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