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物品因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条件而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可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著作权法存在体系性矛盾,对源于国内和国外的作品保护有差异。这引发了司法中的问题,比如概念理解有偏差、审美标准不统一、“分离”标准不合理等等。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在于“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界定,总结各国经验可以预见,该问题在短期内难有突破。对此,可采用“整体分离法”将实用性、艺术性和独创性的判断合为一步,提取讼争对象与“基础设计”的差异,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差异部分。“整体分离法”不仅具有合理性及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也不会导致著作权的过度扩张,能够在合理确权的同时,回避“实用性”和“艺术性”界定中的争议,进而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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