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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具体案例试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引用本文:徐望霞.通过具体案例试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J].才智.人事人才,2013(20).
作者姓名:徐望霞
作者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15100
摘    要:案情:原告陈某于2008年2月15日进入被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2010年3月28日陈某发生工伤。同年7月15日原告回单位上班。2010年8月10日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10年10月22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在当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在伤残治疗期间的医药费、鉴定费3000元甲方已支付。二、工伤期间误工费、护理费3200元,由甲方支付。三、根据伤残程度,甲方补助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8600元,由甲方支付。四、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乙方应服从车间的车间主任安排,遵守公司的行政条例,如乙方不听安排、不遵守行政条例甲方可以辞退乙方,不再补助乙方的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如乙方自动离职甲方不再支付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上述三款项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捌佰元(14800元)。甲方已付医疗费、鉴定费3000元,尚应付乙方11800元,本协议签订之后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调解款项,原告继续回单位工作。后因陈某在工作期间殴打同事,2011年8月1日,公司以陈某违反劳动法和行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予以辞退处理,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向陈某支付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陈某因此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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