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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在二审程序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引用本文:李作.《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在二审程序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J].河北学刊,2024(3):16-22.
作者姓名:李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23&ZD16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公正司法视域下罚金刑自由裁量的边界与程序控制研究”(23YJC820051);
摘    要: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在“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二审法院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并无错误。该案件之所以引发热烈讨论,其根源在于中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上并不周延,其在适用上存在依主体确定、“刑”所指涉范围过窄、上诉后存在程序转换易滋生变相加刑的缺陷。着眼于化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固有问题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新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增加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变更的规定,并可以设置例外情形。与此同时,需要强化对“不利”的判断,并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纳入禁止不利变更的适用范围,从而消除“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面临的守正和创新之间的冲突。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上诉不加刑  禁止不利变更  刑事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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