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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犯会见权的保障——以曾成杰案死刑执行为视角
引用本文:刘畅.论死刑犯会见权的保障——以曾成杰案死刑执行为视角[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4(2):75-76.
作者姓名:刘畅
作者单位:遵义师范学院,贵州遵义523002
摘    要:因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受到国家和人民的谴责和痛恨属于人们的正常反应,对此本无可非议,但是就因为其罪孽深重就要剥夺其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在倡导人权的法治国家里未免觉得十分可笑。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死刑犯尽管在刑事法律里有其特殊的身份,但是除此之外他还具有一个公民的身份,还是一个存在于社会中的人。既然死刑犯还是一个人,那就享有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权。死刑犯行前会见权作为一项人权,理应得到保护,是在倡导人权的法治社会里不能够加以忽视的权利。

关 键 词:人权  死刑犯  会见权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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