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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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隹文. 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0(1): 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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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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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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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手段行为强度的大小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忽略了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以给付的对价合理与否来区分两罪忽略了强迫交易罪的强迫性,也与抢劫罪的手段特征相悖;认为两罪共存的观点,可能导致重刑主义的出现和强迫交易罪的虚置化。只有综合判断标准的区分方法才能克服这些弊端,为两罪寻找出清晰、合理的界限,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正,使两罪出现不可能交叉的绝缘部分,在讨论两罪的界限时无需对其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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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迫交易罪 抢劫罪 手段行为 对价 被害人角色 场域性 |
On the Division of Compulsory Dealing and Rob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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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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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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