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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闻证据的认定
引用本文:朱立恒.试论传闻证据的认定[J].社会科学家,2008(2):74-77.
作者姓名:朱立恒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课题
摘    要:英、美、日三国的传闻证据都可以分为口头陈述、书面陈述和行为陈述三种.但并非所有的这三类陈述都可以构成传闻证据,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具体认定上,英、美、日的传闻证据规则略有不同.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以借鉴这些规定,但应对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传闻证据的的判断标准、传闻证据的来源与提交目的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范.

关 键 词:传闻证据  认定  英美法系  规范  来源  判断标准  表现  刑事诉讼法  修改  传闻证据规则  具体认定  条件  构成  行为  口头陈述
文章编号:1002-3240(2008)02-0074-04
修稿时间:2008年1月20日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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