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传闻证据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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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立恒.试论传闻证据的认定[J].社会科学家,2008(2):7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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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立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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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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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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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美、日三国的传闻证据都可以分为口头陈述、书面陈述和行为陈述三种.但并非所有的这三类陈述都可以构成传闻证据,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具体认定上,英、美、日的传闻证据规则略有不同.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以借鉴这些规定,但应对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传闻证据的的判断标准、传闻证据的来源与提交目的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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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闻证据 认定 英美法系 规范 来源 判断标准 表现 刑事诉讼法 修改 传闻证据规则 具体认定 条件 构成 行为 口头陈述 |
文章编号: | 1002-3240(2008)02-0074-04 |
修稿时间: | 2008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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