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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本质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黄小玲. 对法律本质的再认识[J]. 探求, 2003, 0(5): 51-53,68
作者姓名:黄小玲
作者单位: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
摘    要:
法律的本质是法学研究中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把“阶级意志论”作为法律的本质,今天,有必要对法律的本质进行反思。本文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了法律总是来自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在调整相互利益关系,约束自己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法律制定以后,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那么实际上是违反了自己对约定的承诺,要他承担违约的责任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所以这种制裁也不是别人强加给违法者的。立法者也一样要遵守法律,也不能违反自己所承诺的约定,否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 键 词:法律本质  强制论  社会契约论
文章编号:1003-8744(2003)05-0051-03
修稿时间:2003-09-01

An New Understanding the Essence of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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