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本质的再认识 |
| |
引用本文: | 黄小玲. 对法律本质的再认识[J]. 探求, 2003, 0(5): 51-53,68 |
| |
作者姓名: | 黄小玲 |
| |
作者单位: |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 |
| |
摘 要: | 法律的本质是法学研究中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把“阶级意志论”作为法律的本质,今天,有必要对法律的本质进行反思。本文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了法律总是来自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在调整相互利益关系,约束自己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法律制定以后,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那么实际上是违反了自己对约定的承诺,要他承担违约的责任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所以这种制裁也不是别人强加给违法者的。立法者也一样要遵守法律,也不能违反自己所承诺的约定,否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
关 键 词: | 法律本质 强制论 社会契约论 |
文章编号: | 1003-8744(2003)05-0051-03 |
修稿时间: | 2003-09-01 |
An New Understanding the Essence of La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