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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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磊,段妍宇,李华.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机制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23(3):3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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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磊 段妍宇 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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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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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SP22YBZ116);;2022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公私协同治理视域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2B0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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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应用的趋势不可逆转,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衍生的著作权问题已无法回避。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明晰两个前提:第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定性,在区分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生成物基础之上,对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可以规定高于人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第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人工智能使用者所有,有利于激励使用者发挥出人工智能的最大使用效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治保护机制主要有:通过解释或修改《著作权法》,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法地位;设立专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推进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和监管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通过具体的司法裁判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纠纷的良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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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创作物 版权保护 域外经验 保护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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