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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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祥福 马荣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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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1 [2]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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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两种具体样态,构成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客观对应。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立于“因果关系计划”中的结果出现的时间所作出的一种分类。在提前的因果关系中,预备行为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故因果关系得以形成;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中,实行行为通过受害对象自身相关因素或后续行为的“同质性”而引起了最终结果,故因果关系也得以形成。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都是已经“成就”的因果关系,故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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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提前的因果关系 延后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计划 结果 故意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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