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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
作者姓名:胡祥福  马荣春
作者单位:[1]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1 [2]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摘    要: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两种具体样态,构成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客观对应。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立于“因果关系计划”中的结果出现的时间所作出的一种分类。在提前的因果关系中,预备行为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故因果关系得以形成;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中,实行行为通过受害对象自身相关因素或后续行为的“同质性”而引起了最终结果,故因果关系也得以形成。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都是已经“成就”的因果关系,故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既遂。

关 键 词:刑法  提前的因果关系  延后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计划  结果  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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