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中,原被告双方诉争的焦点,实质上就是化妆品安全使用期国家标准应如何理解的问题。一审法院以现行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未强制规定化妆品要标注开启后的安全使用期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刘雪娟告知其购买的化妆品开启后的安全使用期。该判决启示笔者思考两个问题: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安全使用期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问题?化妆品未标注开启后的安全使用期,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