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品质,也是维护城邦和谐发展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城邦公民幸福的手段。正义既是一种个人的善,也是一种城邦的善。由此,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是普遍性的正义,另一方面是具体性的正义。其中,具体性正义又根据调节对象与分配依据的不同而被划分为分配正义、回报正义与矫正正义三种形式。分配正义集中体现为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公民品质德性的重视以及对城邦正义体制的安排,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分配正义注重通过对人们内在性美德、品质进行评价与划分,实现对于“基本善品”的合理分配,即通过对美德的培养实现对城邦整体公共产品的分配。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基于“应得”的分配、结合按数量分配的折中式分配正义观,不仅注重对城邦公民品质德性的培养,也注重政府发挥基本性调节作用,这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完善分配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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