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马德里议定书》第7条和第25条是当前南极条约体系内直接规制矿产资源活动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要义不仅限于“禁止南极采矿”的基础内涵,且包括对“科学研究”排除适用及修改该暂行禁令受限于严格条件的理解。南极矿产资源国际治理随着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制度的确立与之渐成“一体两面”议题,但其与南极科研事项、南极特别区域制度必然发生的现实互动会造成禁令在条约体系内的适用难题。当前法律规定及适用难题共同决定,2048年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治理仍需以维持现有南极条约体系的稳定为基本方向。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坚定维护者,中国应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南极矿产资源管制的制度完善及南极环境保护做出大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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