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的刑法规制
——兼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中的“情节严重” |
| |
引用本文: | 林需需,陈 捷.基因编辑的刑法规制
——兼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中的“情节严重”[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7(1):71-78. |
| |
作者姓名: | 林需需 陈 捷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非法人体基因编辑刑法规制研究”(FXY2021043) |
| |
摘 要: | 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特点在于操作简便、准确性高以及可遗传等,该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催生了基因编辑的风险。按照基因编辑的目的,可将基因编辑分为治疗型、预防型和增效型三种。增效型基因编辑以及将人类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将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的行为,严重违背医学伦理且造成人类毁灭危险,应属于刑法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中的情节严重。其他基因编辑行为也应视情况构成毁坏财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等。此外,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需在相关行政法规中制定明确的技术标准,出现重伤或死亡结果时,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视情况认定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
|
关 键 词: | 基因编辑 CRISPR-Cas9 风险社会 法益 情节严重 |
收稿时间: | 2021/10/24 0:00:00 |
|
|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