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责任标准:基于义务履行的规范解释
作者单位:;1.兰州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关 键 词:保险法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责任标准  司法裁断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