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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制度构建
引用本文:张红,梁诗童.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制度构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4):152-160+222.
作者姓名:张红  梁诗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20AZD083);
摘    要: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庭外程序  和解前置主义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社会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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