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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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梁诗童.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制度构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4):152-16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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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 梁诗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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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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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20AZD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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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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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破产 庭外程序 和解前置主义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社会配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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