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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司法解除权)诉讼评注
引用本文:刘子赫.《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司法解除权)诉讼评注[J].云南社会科学,2023(1):118-130.
作者姓名:刘子赫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摘    要:《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关 键 词:形成诉权  抗辩  证明责任  纠纷一次性解决  重复起诉  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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