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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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景丽 尹栾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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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 2.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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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政府必须加强社会性规制职能。立法程序决定了法规的性质和内容,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规制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微观主体,也需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针对我国规制现状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国民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规则,使执法行为规范化和制度化,并且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性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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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性规制 法经济学 听证 立法 法规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6)04-0202-03 |
修稿时间: | 2006-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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