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实施的两个具体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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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建军.关于我国宪法实施的两个具体问题[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2):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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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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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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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有关宪法的司法解释和由普通法院引用宪法审理的所谓宪法案件,关乎宪法的贯彻实施。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由普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享有审查违宪的权力。因此,普通法院引用宪法审理的案件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宪法案件。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依照宪法和立法法本身缺乏法律的支持,加之以司法主体解释宪法就更显得牵强附会了。所以,所谓宪法司法化不等于就是在实施宪法;有了所谓宪法案件,也并不意味着中国宪法就司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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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实施 宪法案件 司法解释 |
文章编号: | 1001-8182(2005)02-0065-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8月10日 |
Two Problems on Enforc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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