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下惩罚性赔偿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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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鸿飞,欧达婧.解释论下惩罚性赔偿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探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12-2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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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鸿飞 欧达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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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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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质债法规范体系研究”(22AFX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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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碳排放行为导致的气候变化侵权纠纷能够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规范,责任承担主体为碳排放企业,享有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财产权益或人格权益受损的单一民事主体,亦包括得通过公益诉讼方式请求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特定有权主体。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但仍应维持谦抑及审慎态度。在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立法及司法上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一般性的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无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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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气候变化 “双碳”目标 碳排放行为 惩罚性赔偿 气候诉讼 过失相抵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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