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陆交叉污染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衔接 |
| |
引用本文: | 初北平,赵永乐.论海陆交叉污染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衔接[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1-7. |
| |
作者姓名: | 初北平 赵永乐 |
| |
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由于中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行海陆双轨制度模式,在司法层面,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面临适格诉讼主体不清、管辖法院不明、适用法律模糊、难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审理海洋和陆域污染等诉讼障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以陆海统筹战略为价值指引,打破海陆环境公益诉讼壁垒,建立起诉主体与案件管辖的衔接机制,使其能够在诉讼程序上将同一污染事件引发的海陆污染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对待,实现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诉讼主体的一致,扩大海事法院对交叉污染诉讼案件的管辖,促进海陆环境联动治理。
|
关 键 词: | 海陆交叉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 专门管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