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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困境及其破解
引用本文:孙洪坤,范雅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困境及其破解[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66-76+118.
作者姓名:孙洪坤  范雅莉
作者单位:1. 安徽大学法学院;2.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绿色生态文明’理念下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完善研究”(17BFX120);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直接原因在于立法模式缺陷和法律规范缺失的立法层面,间接原因在于原告主体未明确、归责原则不明确和磋商程序不完善的司法层面。破解“两诉”衔接之困境,首先,必须明确“两诉”之间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且二者诉权都来源于生态环境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其次,应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两诉”衔接规定进行规范优化,并且应以在环境法典设立专章的方式统合“两诉”法律规范;再次,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方式,建立证据共享机制和损害赔偿磋商公告制度。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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