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之扩张趋势及其限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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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俊秀,岳美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之扩张趋势及其限缩[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3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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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俊秀 岳美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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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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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2022R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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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而设立的,该罪的主观要素立法上规定模糊,司法上逐渐扩张适用。为避免过度刑法化的隐患,有必要对该罪的主观明知予以理论反思。本罪“明知”内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犯罪”特指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不涉及有责性。“明知”程度应采取“确切知道”的判断标准。已确立的“推定明知”规则存在推定明知出罪情形缺失、被告人反驳标准不明、推定或然性风险较大等问题。鉴于此,推定明知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基础,结合特定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以客观的多项基础事实为根据判定。推定明知不得进行“二次推定”以降低推定的或然性,对于被指控者的反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即应当重新考虑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推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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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观明知 推定明知 限缩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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