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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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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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54号发文时间:2012年9月21日执行时间:2012年4月28日内容摘录: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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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镇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终止妊娠 用人单位 津贴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 通知 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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