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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李东阳.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11-119.
作者姓名:李东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律问题研究”(22JJD820018);
摘    要: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关 键 词:董事  特别侵权责任  特别法定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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