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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
引用本文:袁曙光,张静.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4-48.
作者姓名:袁曙光  张静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法学院;济南市委党校基础部;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12SFB4009)
摘    要:按照刑事诉讼一般原理来讲,凡是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侦查人员)都应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仅仅通过情况说明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过程进行证明时,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及保障程序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必要性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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