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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的“厅”及其司法审判职能
引用本文:白京兰,王琛博.清代新疆的“厅”及其司法审判职能[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8-97.
作者姓名:白京兰  王琛博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学者个人项目“晚清吐鲁番汉维双语司法档案释读和研究”(21VJXG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厅”为清代创设的政区建置,在国家治理尤其是边疆法律治理中具有比较突出的地位和意义。清代新疆军府制时期天山东路、北路均有厅级“政区”建置或厅级官员设置,在建省后的一体化进程中厅制得以规范和进一步发展。清代新疆的厅多不辖县,性质复杂多变,但均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基层审判的重要作用。作为行政及司法之重要一环的厅,新疆厅制既有清代厅制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独特方面。因新疆历经军府制向行省制的重大变革,厅之司法审判职能更有一个曲折复杂的演变过程。关于此论题学界乏人研究,本文以档案资料结合清代文献及时人撰著对清代新疆的厅及其司法审判职能进行全面分析阐释,期望有俾清代基层政区研究的拓展与清代新疆法制研究的进一步推进。

关 键 词:清代  新疆    司法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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