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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引用本文:王卫民.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42-44.
作者姓名:王卫民
作者单位:蚌埠教育学院政史系,安徽,蚌埠,233000
摘    要: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关 键 词:债权人  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  构成要件  第三人  次债务人  债权  性质  法律效力
文章编号:1672-1101(2003)01-0042-03
修稿时间:2002年10月8日

Talk about the system of the subrogation of a debte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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