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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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卫民.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J].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5(1): 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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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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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蚌埠教育学院政史系,安徽,蚌埠,2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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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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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位权、债的保全制度 构成要件 |
文章编号: | 1672-1101(2003)01-0042-03 |
修稿时间: | 2002-10-08 |
Talk about the system of the subrogation of a debt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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