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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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财,潘家永,蔡昌,姜洪山,骆俊功,马雅儒.有问有答[J].中国劳动,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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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财 潘家永 蔡昌 姜洪山 骆俊功 马雅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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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蛟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江苏省大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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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问:赵某2008年5月到某加工厂工作。2009年5月,该厂实行末位淘汰制,因赵某被排在最后一名,加工厂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赵某主张加工厂因非法解除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该厂厂长却说:是因你个人原因所致末位被淘汰,没有什么经济补偿。请问:某加工厂是否应给付赵某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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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末位淘汰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规定 赔偿金 劳动者 加工厂 劳动保障 工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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