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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
引用本文:李军辉.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J].中国劳动,2009(2).
作者姓名:李军辉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1994年6月1日,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甲市支行从事顶岗代办员工作,2003年11月5日调入乙市农业银行工作。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刘某分别与乙市农业银行连续签订了三次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28日,乙市农业银行对刘某下发了一

关 键 词:中国农业银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合同关系  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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