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类必须群居,群居必须协调。学界把用来协调人际关系的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把用来协调人神关系的宗教分为自然宗教与人为宗教。基于这样的分类逻辑,我们有充分理由将同样具备协调作用的礼分为自然礼与人为礼。自然礼指远古人受到外界触动后发自真情的、非约束的率性举止,人为礼则是在自然礼的基础上人为制定的、带有统一性和约束性的复杂制度。人为礼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与自然礼相比,人为礼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虚伪性与繁琐性。由于人为礼以自然礼为基础,所以每种人为礼,如婚礼、葬礼、尊卑礼等,都能够在原始自然礼中找到其产生根源与发展线索,而并非学界所认为的皆源自宗教祭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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