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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性权利组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新探
作者姓名:杨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3AFX019);中国法学会部级重大课题“世界一流企业法律管理对标研究”(CLS(2013)A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股东优先购买权体现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冲突。中国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体系性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本质上是系列性权利组合,而非单一的权利,具体包括资格维持请求权、告知请求权、强制缔约权和优先受领权。股东于其取得股东身份时取得优先购买权,并于此时得以行使。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则不宜做过多理论上的探讨,而应当交由立法者根据本国国情加以规定。

关 键 词: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  系列性权利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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