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问责制":责任政府的实现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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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东日."三三问责制":责任政府的实现途径[J].学习与探索,2008(1):9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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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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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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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执行政策,执行上级指示和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角色要求,管理社会.实现政府责任的途径就是切实可行的问责制.问责主体也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决策者;二是上级和专门监察机关;三是社会及代议机构、中介组织和公共媒体等.因此,可以把这种问责制称为"三三问责制".决策者和社会主要从自己的利益或政策意图出发判断政府责任,即从政府组织行为的结果上来问责,而组织内的问责主要根据组织过程来问责.无论哪一种政府责任的实现都必须以相应的体制保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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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责任 三三问责制 政治体制保障 问责制 前提 体制保障 组织过程 结果 政府组织行为 判断 政策 利益 公共媒体 中介组织 代议机构 监察机关 专门 决策 组成 问责主体 社会 管理 角色要求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8)01-0092-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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