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才了瞭望编辑部:我2000年9月经朋友介绍与某公司负责人相识后,于当年10月被安排参加公司年会及业务培训。同年11月2日,与公司签订了自2000年11月24日至2002年11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作岗位为区域代表,月工资1800元。合同还约定,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2000年11月6日,我与原单位以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同月24日,我依劳动合同约定至公司上班,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在第二天即向我发出“辞退通知书”。我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该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获得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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