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律草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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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生.民国《民律草案》评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5(8):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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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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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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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近代民法典的文化结构分析”的前期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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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为实现民法法典化、收回领事裁判权,先是由法律编查会起草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而后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修订了完整的民国《民律草案》。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确立了统一的民法价值原则,立法技术和制度内容方面均有较大改进;该草案的立法成就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制定得极为匆忙,民国《民律草案》有许多未尽妥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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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清民律草案》 北洋政府 民国《民律草案》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5)08-006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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